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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7-5-30 8:48:00 李东
成人发〔2007〕16号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各区(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团委,高新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工委: 为进一步做好对我市“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志愿者(以下简称“大学生志愿者”)的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形成畅通有序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流动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号)精神,现制定有关政策如下: 一、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间可享受的政策 (一)生活补贴。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的生活补助为800元。上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全月生活补贴,下半月报到上岗的,当月计发半月生活补贴。 (二)考核奖励。对服务期每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发一个月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职称评定。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间,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考试,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通过各区(市)县人才中心代为申报。 (四)档案管理。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间,其人事档案原则上由各区(市)县人才中心免费管理。人才中心要为大学生志愿者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业绩、奖励、考核等材料。 (五)休假。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在服务的第二年可享受7天的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享受上述休假期间,生活补贴照发。 (六)保险。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间,各区(市)县统一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的政策 (一)大学生志愿者表现优秀的,服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自愿并经服务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同意,可续签服务协议,续签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对符合条件、表现优秀且本人自愿的大学生志愿者,可按相关规定,有计划地充实到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工作。 (三)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大学生志愿者,符合选拔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推荐,可按选调生选拔程序充实到选调生队伍中。 (四)各区(市)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应主要从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中招聘。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须确定一定比例,面向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实行定向考试。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大学生志愿者,经各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区(市)县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可在编制内直接进行考核和体检,合格者予以聘用。 (五)各区(市)县以上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考录比例录用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和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的大学生。乡镇招考公务员,应主要面向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招考。 (六)大学生志愿者报考我市公务员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每工作1年,笔试成绩加1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用后,基层服务年限可视同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年限。 大学生志愿者应聘我市事业单位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每工作1年,笔试总成绩(指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笔试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2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七)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录(聘)用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连续工龄。试用期满,按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八)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其他 (一)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解除服务协议,未能完全履行规定服务时间的大学生志愿者,不享受优惠政策。 (二)凡享受加分政策,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志愿者,以后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共青团成都市委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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