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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试行意见
2006-12-1 10:15:00 中国成都大学生就业网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试行意见 一、人才柔性流动,是指各类人才在不改变国籍、户籍和身份,不改变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服务为核心,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充分体现个人工作和单位用人自主的一种来去自由的人才流动方式。要依据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重点引导各类人才特别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实用型人才向省内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学科和技术创新领域以及重点开发项目集聚,实现人才资源的最佳配置,发挥人才的最大作用。 二、在不侵害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危害国家安全、不影响国家重大科研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可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通过以下方式柔性流动: (一)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兼薪。 (二)经原单位许可,不转任何关系,长期在受聘单位工作,或每年定期、不定期在受聘单位短期工作。 (三)通过人才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服务。 (四)依据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五)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原单位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允许人才柔性流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条件加以限制。人才在柔性流动过程中侵害原单位合法权益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柔性流动人才,可与聘用单位协商,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岗位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型、实用型人才,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柔性流动人才以专利、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四、柔性流动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柔性流动人才兴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在川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国(境)外。 五、柔性流动人才在柔性流动工作中创造或参与创造的职务发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如与聘用单位签订有协议,效益分配按协议执行;如未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的,聘用单位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六、海外人才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在我省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最低注册标准执行,并享受同类企业优惠政策;以高新技术入股,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或享有的股东权益,由双方自行商定;进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柔性流动人才在受聘地工作期间,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流动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当地同类人员的待遇。其中,从国(境)外来川工作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在国(境)外所取得的学术和技术业绩、称号、资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办〔2003〕131号)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职称。从省外来川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川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其效用不变。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八、柔性流动人才在柔性流动岗位贡献突出的,聘用单位可推荐其在当地参加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四川创新人才奖、四川金顶奖、四川十大技术能手等奖项评选。 九、聘用单位可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为柔性流动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事宜;也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其支出按国家财政、税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商业补充保险数额与人才业绩紧密挂钩,保证各类人才在履行合同后成为保险收益人。商业补充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 十、以柔性流动方式来川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区、市)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和办法,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承办单位申领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其中,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可按《四川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柔性流动人才工作所得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原则上归个人所有。若占用了原单位工作时间或使用了原单位技术、设备的,由个人与原单位按合同约定分成。在柔性流动岗位所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本职工作业绩一起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提职、加薪、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 十二、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者不适用本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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