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办发〔2010〕67 号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促进工作力度,重点帮助和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企业)稳健发展、做大做强。根据《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项目(企业)(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紧紧围绕实施城乡统筹,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奋斗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各项政策,评选并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示范项目,激励和引导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蓉创新创业,促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
评选活动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领域、产业、项目发展要求, 在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范围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区域内创办的项目(企业),均可申报。
(一)创业团队素质较高。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学历较高,且有同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行业工作经验;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二)技术水平领先。拥有技术专利或发明创造成果; 或所从事项目已形成核心技术,有一定特色和创新,技术性、实用性较强;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三)财务状况良好。已初步建立良好的商业运营模式,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已达到一定规模,并稳步增长。
(四)吸纳就业能力显现。已开始吸纳一定数量劳动力(含高校毕业生)就业,建立了员工培训和晋升机制。
(五)发展前景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形成了研发投入机制,有一定的技术、项目和人才储备,后续发展态势良好。
三、示范项目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各区(市)县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企业)向当地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项目(企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区(市)县人事部门负责区域内申报材料汇总整理工作,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写出书面意见,报成都市人事局;
(三)评审。成都市人事局牵头建立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库,组成示范项目评审组,由评审组按照申报条件,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和实地考察,并提出评审组意见,提交市人事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市人事局对评审通过的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予以调查并作出结论。
四、示范项目的待遇和义务
(一)示范项目可享受下列待遇:
1、以市人事局名义颁发《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项目(企业)》牌匾;
2、一次性获得1--5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
3、列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联系点,市人事局组织创业导师给予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指导;
4、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创业方面的荣誉称号和优惠政策;
5、示范项目的负责人进入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项目(企业)评审专家库;
6、对示范项目进行广泛的宣传。
(二)示范项目应承担下列义务:
1、示范项目的负责人要积极参与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工作;
2、列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积极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创业实训活动。
五、示范项目的服务和管理
(一)对获得《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项目(企业)》荣誉的项目(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继续享受示范项目称号,考核不合格取消其示范项目称号。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对弄虚作假、谎报业绩,丧失或违背示范项目所必备的要求以及其它原因不符合条件的,经查实,取消其荣誉称号。
六、开展评选活动的要求
(一)各区(市)县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好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企业)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二)我市首次示范项目评选活动将于2010年5-6月进行,每个区(市)县推荐的项目(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请各区(市)县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项目(企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至市人事局。
(四)各区(市)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办法开展类似的评选活动。
联系人:汤德群 陈频
联系电话:61882692(传真)
电子邮件:cd.jyc@163.com
附件: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项目(企业)申请表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