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综[2008]54号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正2008)5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正〔2005〕3号)、《中共牛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正20053。1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正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
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除盲人按摩外的其他按摩业、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收费项目;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飞省物价局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详见目录。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有效登记失业证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方能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方能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由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方能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应当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后的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方能免交有关收费。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支持就业工作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执行免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在其服务大厅 (窗口) 公示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的收费项目,让有关人员充分了解和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四、工商、公安、交通、劳动、卫生等省级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的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上述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五、实施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物价部门飞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利用虚假证件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11年8月31日止。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请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减免金额,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