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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本站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9-11-9 19:28:00

成委发[2009]21号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城乡比较充分就业成果,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抓手,以在高校毕业生中实施"科技创业工程"、在农村未外出富余劳动力中实施"转移创业工程"、在返乡农民工中实施"回乡创业工程"、在城镇失业人员中实施"自立创业工程"、在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中实施"自强创业工程"为重点,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城乡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工作目标。2010年底前,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 1 : 6,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每年新增创业企业2.5万户,新增个体工商户10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化为公司制企业1万户。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形成比较完善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促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把成都建成中西部创业环境最优城市。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扶持政策

  1.优化市场管理

  除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前置审批外,对其他企业或组织设立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其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共同出资开办的公司,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即可登记;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公司还可以申请零首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允许地震灾区充分利用板房拆除后的资源帮助灾区城乡劳动者从事创业活动。针对本意见所涉及的创业企业制定政府采购扶持的优惠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项目暂不具备行政许可申办条件的,可到就业(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市)县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成都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由工商部门提供营业辅导,开展试营业,试营业期间免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化为公司制企业可按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完善市场服务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核、批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及时受理,限时答复。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3.实施税费减免

  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2009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等行业外的个体经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安排促进创业专项资金

  市、区(市)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促进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乡劳动者创业有关的创业指导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征集和评估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5.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各类担保机构探索抵押方式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

  6.扶持重点人群创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自主创业,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3个月后,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乡劳动者新创办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当年吸纳3名以上其他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返乡农民工创业,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加强创业培训

  1.健全培训体系

  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服务范围。市劳动保障局要做好对全市创业培训承办单位的日常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创业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大中专院校创业课程设置的指导,推进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有序开展。

  2.加大培训力度

  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模拟创业实岗训练和创业后续服务,落实补贴政策。经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按培训结业人数每人9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经认定的模拟创业实岗训练机构开展训练,按模拟创业实岗训练人数每人8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后续服务机构开展后续服务,按服务人数、项目、质量给予适当补贴。

  3.实行孵化制度

  各区(市)县到2010年都要设立1个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并充分利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闲置厂房、板房、专业化市场和其他场地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2010年底前建成累计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场所,为参加创业培训后的人员提供不超过1年创业孵化。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居工程、新型社区)规划建设的经营性用房要优先优惠租售给本地创业者。

  (三)强化创业服务

  1.健全创业服务组织

  依托现有就业训练中心改建成立市和区(市)县就业创业培训指导中心,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组建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2.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运用政府购买成果的机制和办法,建立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创业项目的制度,鼓励市场中介组织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发布创业信息,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对经评估认证的适合城乡劳动者创业的项目,按每个项目1万元标准给予中介组织补贴,具体评估和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

  3.建立创业指导咨询机制

  充分利用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税费减免、政策咨询、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的创业服务。对初创企业要加强上门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提高城乡劳动者创办企业的开业成功率和创业企业存活率。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党委政府责任。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将促进创业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责做好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创业扶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创建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完善和落实各项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强化工作考核。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党委、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每年与各区(市)县党委、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行考核。

  (三)营造良好氛围。将创业宣传纳入公益广告内容,加强创业舆论引导,树立一批创业典型,建立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适时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