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办发〔2009〕454号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09年就业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要求,现就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在确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间,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补助,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期为3—6个月,基本生活补助按实际参加见习的时间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后,由见习基地按月向见习毕业生垫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每季末,见习基地根据实际补贴人数与补贴月数,向当地人事部门申请基本生活补助。申请时须提供见习协议、见习毕业生花名册、补助发放表、见习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和毕业证复印件、见习基地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
(三)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送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拨付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省上统一办理。高校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后,各市(州)人事局向省人事厅上报见习协议、见习毕业生花名册、见习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由省上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解决。
三、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严格执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防虚报、谎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发生,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