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办[2006]6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抓紧制定就业再就业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为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就业再就业资金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本保障。就业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到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工作成效,最终也要体现在资金的合理支出和有效使用上。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搞好配合,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要严格执行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既不能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付标准,造成资金流失;也不能随意缩小支出范围,延期支付资金,造成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从今年开始,省上对资金管理不好、使用效益较低,以及年末资金结存量大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分配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将根据上年结转的就业再就业资金额作相应扣减。
二、抓紧划拨和落实就业再就业资金。各市(州)应按照省上的要求,将今年省下拨的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尽快分配下拨至各县(区)。对个人和单位申报的就业再就业各项补贴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上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要及时进行划拨,确保政策落实所需资金的及时支付。要突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重点。今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配下拨的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已经包括了特定政策补助资金。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采取积极措施,集中运用历年结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以及今年的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保证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需要,确保在年底前完成并轨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合理调整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结构,重点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和职业技能鉴定五项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奠定基础。
三、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地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使用的基本情况,推动就业再就业新政策的全面落实,从10月份开始,我省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要求,与同级财政部门对帐后如实填报,并于次月5日前将《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上报到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省上在分析汇总各地情况后,将通过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报,对各地今年后3个月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党委政府。与此同时,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也要对当月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主要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更加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就业再就业资金。
四、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一是严格审批程序。就业再就业各项补贴资金,要坚持按照就业局初审、劳动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复核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减少审核环节,扩大支出范围。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支出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对帐和信息交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深入基层,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