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发 〔 1998 〕 93号 1998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对人才市场交流会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举办的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洽谈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各种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
第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市人事局委托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市性大型人才交流会(即通过市属以上新闻媒体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信息)的审批、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县(市)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交流会(即通过所辖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信息)的审批、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条件:
(一)持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有场地。如属租用场地须持有租用合同。
(三)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完备的消防设施。
第六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程序:
(一)提交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申请报告。
(二)举办人才交流会应提前十五天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天内向申办单位作出是否同意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批复。
第七条 经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其名称小必须有“人才”字样:
第八条 人才交流会主办机构须对入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自容为:
(一)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营业执照;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具有编制部门核发的编制文件;
(三)招聘简章是否符合《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参加人才交流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聘用十六周岁以下或未毕业的普通中等学校在校学生;
2、招聘简章中有歧视妇女、民族歧视的表述;
3、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培训费、保证金、制装费等费用;
4、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明令禁止招聘的人员。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举办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