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发 〔 1997 〕 105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领取《成都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施年审的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批准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施年审。
第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年度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确认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否仍然具有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 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参加年审,接受年检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六条 参加年审的中介机构应缴纳年审工本费和公告费。
第七条 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情况;
(二)遵纪守法情况;
(三)机构基本情况;
(四)许可证项目变更情况。
第八条 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填写由成都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审报告书》(以下简称年审报告书),提交《许可证》正、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年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通过年审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年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并发还《许可证》。对未通过年审的,由年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年审主管部门通报年审情况。
第九条 年审主管部门自受理年审报告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年审期间,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可照常开展业务。
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年审,并自接到年审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停止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
(一)在年审截止日期前未上报年审材料的;
(二)在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经查实的;
(三)年度内有违法、违章活动且正在接受审查处理尚无结论的;
(四)办公场所、资金、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变动后不符合规定的;
(五)年度内未开展业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继续开展中介服务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对未通过年审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者,限期上报或重新上报年审材料,通过年审后,方能开业。
(二)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列情况者,待审查处理有结论,经验收合格,通过年审后,方能开业。
(三)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所列情况者,应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待达到规定条件,通过年审后,方能开业。
(四)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者,暂缓年审,提交下一年开展业务的计划及可行性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方能开业。下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所列情况者,收回《许可证》,终止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未通过年审,在被要求停业期间继续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根据《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