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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本站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9-11-9 16:29:00

川人发 〔 2005 〕 13号     2005年2月16日

各市(州)人事局,各直属人才中介机构:
    为了提高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号令)和《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O五年二月十六日

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四川省人才中介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号令)和《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正在从事或者有意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培训: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  四川省境内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的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培训方案的确定及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培训合格证书全省有效;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中介从业人员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权属范围内做好当地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记录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应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以脱产学习、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由四川省人事厅授权的具有相应施教能力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分为上岗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人才中介服务上岗培训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有意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上岗前进行的培训。上岗培训内容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知识与专门技能、人才中介法律法规、人才中介职业规范与实务、法律基础等。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通过人才中介服务上岗培训的人员进行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进修培训。通过培训学习使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及时掌握人才中介业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和新信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人才中介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的人员每三年应参加一次更新知识培训。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参加上岗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记录工作,并将此记录作为审查人才中介组织设立申请、年度公告及确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的重要内容。
在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出台前,新申请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保证其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通过上岗培训,其中向省人事厅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保证其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通过上岗培训。
现已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保证其通过上岗培训的从业人员达到规定人数,并在从业人员通过上岗培训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对参加人才中介服务上岗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培训人员,由省人事厅分别发给《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证书》、《四川省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更新知识培训证书》,人员名单在四川省人事厅互联网站(www.scrs.gov.cn)和四川人才网(www.scrc168.com)上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