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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彭州市公招公告
2007-3-12 16:46:00 中国成都大学生就业网
彭州市2007年公开招聘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为适应彭州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快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根据《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成人发[2006]11号)的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报经成都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及岗位指标
本次招聘中小学教师180名,学科及岗位指标详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及对象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2、经市主考机关批准、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考对象:
1、2005——2007年国家统招计划全日制师范类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
2、职教师资可招适合本专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
3、非师范类毕业生英语达六级者可报考英语岗位。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笔试内容
(一)报名时间:2007年3月25日至4月5日。报名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及复印件,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普通话、计算机、英语等级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005、2006年毕业生须交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生源须提交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2007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学校学历证明。
(二)报名地点: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彭州市天彭镇金彭东路81号行政中心A514室)。
(三)考试内容及分值计算:
招聘人数与报考本岗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3的比例,如达不到比例,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研究后,适当降低比例或对招聘岗位和报名人员进行调整。凡资格审查合格者,均可参加笔试。面试按1:3的比例进行,如达不到比例,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研究后,进行调整。进入面试人员如系在职者,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工作单位向招聘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的书面证明。根据岗位指标,报名比例不足时,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调剂解决。
1、考试总成绩100分(服务期满的西部志愿者,按成人发(2004)83号文有关政策规定笔试成绩加5分)。
2、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成绩按照两科成绩各占50%计算,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40%。
3、笔试科目为:(1)《职业能力倾向测验》;(2)《教育基础知识》(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规)。笔试内容见《彭州市2007年招聘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笔试)提纲》(附件2)。
4、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报名考试收费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笔试收费每科50元,面试收费每人80元。需要购书者另交书本费。
四、聘用及报到
1、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笔试和面试成绩),按考生所报考的学科岗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等额体检,体检合格者签订《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体检不合格的空缺名额,按考生所报考的学科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再按缺额依次递补。如需聘用专业岗位的人员不足,则根据工作需要从其他专业岗位中调剂。
2、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聘用期内享受同等福利待遇,聘用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外地生源另需签订《成都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申请表》。
3、已确定被聘用者在就业报到时必须出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原件方可办理聘用手续。凡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自确定聘用之日起3个月止取消聘用资格。
4、应聘人员应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后,一律取消其聘用资格。两年内取消报考资格。
5、硕士毕业生不参加考试,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考核确定,并按程序和权限办理手续。
五、管理和监督 招聘工作由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彭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中共彭州市纪委、彭州市监察局监督检查,中共彭州市纪委派驻人劳局纪检组、教育局纪检组进行全程监督(监督举报电话:83875993、83708456)
本公告中未尽事宜请在报名时咨询。
本公告由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彭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 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028-83881823
彭州市教育局:028-83708448
招考岗位详情和笔试内容可登录成都市人事局网站(www.cdrsj.gov.cn)、成都人事考试网(www.cdpta.gov.cn)、成都人才网(www.rc114.com)彭州公众信息网( www.pengzhou.gov.cn)查询。 附件:
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彭州市2007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为适应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改善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根据《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成人发[2006]11号)的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报经成都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学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及岗位指标
本次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50名,学科及岗位指标详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及对象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2、经市主考机关批准、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考对象:2005---2007年国家统招计划全日制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笔试内容 (一)报名时间:2007年3月25日至4月5日。报名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2005、2006年毕业生须交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生源须提交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2007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学校学历证明。
(二)报名地点: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彭州市天彭镇金彭东路81号行政中心A514室)。
(三)考试内容及分值计算:
招聘人数与报考本岗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3的比例,如达不到比例,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研究后,适当降低比例或对招聘岗位和报名人员进行调整。凡资格审查合格者,均可参加笔试。面试按1:3的比例进行,如达不到比例,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研究后,进行调整。进入面试人员如系在职者,须提供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工作单位向招聘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的书面证明。根据岗位指标,报名比例不足时,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调剂解决。
1、考试总成绩100分(服务期满的西部志愿者,按成人发(2004)83号文有关政策规定笔试成绩加5分)。
2、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成绩按照两科成绩各占50%计算,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总成绩的40%。
3、笔试科目为:(1)《职业能力倾向测验》;(2)《医学基础知识》(生物学、人体解剖学、生理学、药理学、病理学和诊断学);笔试内容见《彭州市2007年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笔试)提纲》(附件2)。
4、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报名考试收费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笔试收费每科50元,面试收费每人80元。需要购书者另交书本费。
四、聘用及报到 1、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笔试和面试成绩),按考生所报考的学科岗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等额体检,体检合格者签订《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体检不合格的空缺名额, 按考生所报考的学科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再按缺额依次递补。如需聘用专业岗位的人员不足,则根据工作需要从其他专业岗位中调剂。
2、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聘用期内享受同等福利待遇,聘用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外地生源另需签订《成都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申请表》。
3、聘用人员在聘用期两年内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凡两年期满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
4、已确定被聘用者在就业报到时必须出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原件方可办理聘用手续。凡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自确定聘用之日起3个月止取消聘用资格。
5、应聘人员应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后,一律取消其聘用资格。两年内取消报考资格。
6、硕士毕业生不参加考试,由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考核确定,并按程序和权限办理手续。
五、管理和监督 招聘工作由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彭州市卫生局组织实施,中共彭州市纪委、彭州市监察局监督检查,中共彭州市纪委派驻人劳局纪检组、卫生局纪检组进行全程监督(监督举报电话:83875993、83717769)。 本公告中未尽事宜请在报名时咨询。
本公告由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彭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
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028-83881823 彭州市卫生局:028-83706035
招考岗位详情和笔试内容可登录成都市人事局网站(www.cdrsj.gov.cn)、成都人事考试网(www.cdpta.gov.cn)、成都人才网(www.rc114.com)、彭州公众信息网( www.pengzhou.gov.cn)查询。
附件:
彭州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彭州市卫生局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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